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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公诉工作|找准定位科学谋划推动公诉工作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6-09-15作者: 新闻来源:【字号:大 | 中 | 小】
扎实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公诉工作|找准定位科学谋划推动公诉工作高质量发展

构建依法有序良性互动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

姚江华

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准确把握公诉权运行不同环节的属性特点和任务重点,着力构建依法有序、良性互动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这一部署既是对刑事诉讼规律的精准把握,也是对审查起诉职能定位的深刻回应。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出发,审查起诉既不能消极承接侦查结论,也不能机械应对审判进程。然而从实践层面检视,诉侦关系中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削弱了刑事审查环节的审前过滤功能;诉审关系中诉讼监督的不当行使,弱化了庭审的中立性与裁判权威;诉辩关系中的简单对抗,抑制了控辩协商的制度空间。从这一意义上看,通过系统调整诉侦、诉审、诉辩三组关系,审查起诉环节得以从被动承接、机械转送的“中转站”,转向依法独立审查、有效过滤分流、规范引导取证的实质性枢纽。这一调整使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运行更加符合司法规律,也为公诉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诉侦关系:在配合与制约相统一中筑牢证据根基

侦查取证质量从源头上决定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质量,诉侦关系是审查起诉的第一道关口。会议指出,既要完善和强化诉侦协作配合机制,又要厘清公诉与侦查的监督制约关系。关键是把握“配合”与“制约”的辩证关系:配合不是放弃把关的迁就,制约也不是另起炉灶的替代。一要引导侦查取证,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退回补充侦查、类案引导等方式,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把起诉和审判所要求的证明标准、法律要件前置于取证过程,使监督真正进入证据形成环节。二要严格把关,依法准确适用三类不起诉,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慎作出诉与不诉的结论,既不能带病起诉,也不能放纵犯罪。三要强化监督,推动侦查监督从事后、被动、碎片化向事前事中、主动、系统化转变,必要时自行补充侦查、调查核实,避免陷入侦查机关“自圆其说”的循环论证,既防止监督缺位,也防止监督越界。

诉审关系:在尊重庭审权威与依法监督中维护裁判公正

庭审是刑事诉讼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键场所。会议明确,在刑事审查环节,检察机关应恪守客观中立的原则,体现司法审查属性;在刑事审判环节,公诉权应当承担支持公诉职能,体现指控犯罪属性。属性差异决定行权方式:审查环节重在独立审查、审慎把关,审判环节重在出庭指控、接受质证。一方面,要全面提升出庭指控能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庭审的对抗性、开放性随之显著增强。公诉人要强化亲历性审查,全面加强证据审查,围绕定罪量刑的争议焦点做好庭审预案,提高举证、质证和讯问、询问能力,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作出回应,使审查成果在法庭上得到系统呈现、动态检验;对认罪认罚案件,还要做好量刑建议说理工作,协助法庭核实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另一方面,要审慎处理法庭权威与法律监督的关系。要尊重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刑事裁判终结者的诉讼地位,一般应在庭后提出监督意见;在涉及法治原则、法律适用的问题上确有错误的,该监督则监督。监督只有恪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边界,才不会越位,才能发挥制约作用。

诉辩关系:在平等理性抗辩中保障诉讼权利

诉辩关系关乎权利保障。会议提出,要树立既有平等对抗又求价值共识的理念,着力构建以相互尊重为基础的控辩对抗与统一关系。控辩对抗不是以输赢论英雄的竞技辩论,而是共同致力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理性抗辩:对抗的意义不在“赢”而在“真”,协商的基础不在“让”而在“公”。

一要履行诉讼关照义务,秉持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及律师阅卷、会见、通信、调查取证等权利,弥合控辩力量一定程度上的结构性差异,这并非对辩护方的制度倾斜,而是检察权客观公正属性的内在要求。

二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情节一并审查,充分听取合法合理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三要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落实2026年4月“两高三部”修订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规范量刑沟通,坚持实质化审查、不降低证明标准,使诉辩关系在对抗与协商之间保持良性张力。

诉侦关系决定证据基础,诉审关系影响裁判公正,诉辩关系关乎权利保障,三者相互贯通、构成完整链条。“依法有序”强调规范性,“良性互动”侧重建设性。构建良性诉侦、诉审、诉辩关系,不是零敲碎打的局部修补,而是围绕审查起诉把关功能的体系化布局。唯有在动态平衡中找准定位、精准履职,才能实现审查起诉从程序衔接到实质枢纽的转变,推动公诉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夯实审查基本功 推动高质效公诉履职

张树壮

在刑事检察中,审查工作承载着事实判断、证据核查、法律适用、线索发现、风险评估等多重功能,是法律监督的实践载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审查是刑事检察的基本功,要把做实审查工作作为加强刑事检察的重要抓手。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进一步要求,切实把法律监督贯穿于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全过程、各方面。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以“三个善于”为指导,更新科学理念,让审查与监督从“分头推进”向“协同发力”转变,将实质化审查、精准化监督嵌入高质效公诉履职的每一个环节。

全流程覆盖:注重前后衔接、纵向贯通

公诉工作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枢纽位置,诉与不诉的考量、罪名指控与量刑建议的把握,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走向。检察机关应当破除“一捕了之”“一诉了之”的片面倾向,坚持以全流程视角打通公诉案件各阶段工作梗阻,形成从“案件受理”到“案结事了”的履职闭环。

一要做实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将起诉和审判的证据要求向前端传导。比如,及时研判案件定性,强化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收集固定证据,特别关注易灭失变化证据的提取;同步加强对取证方式、强制措施的审查,从源头上减少非法取证、程序违法。

二要增强起诉阶段的审查实效。当前,部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性把握不严、补证效果不佳,实践中仍存在“坐等补证”的惯性,影响起诉效果,亟待穷尽法律手段补强证据链条,有效解决证据隐患和案件疑点。办案中应注重捕、诉环节贯通,在审查起诉时复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审查逮捕阶段取证意见落实情况,统筹运用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两种法定手段,强化补查提纲说理论证和跟踪督促,激发亲历性审查动力,夯实指控犯罪的证据根基。

三要延伸起诉之后的审查链条。庭审是起诉前后的动态链接点,检察官应结合法庭调查、控辩交锋情况验证前期审查成果,针对口供变化、四类人员出庭、举证质证等问题实时开展再审查。裁判审查是起诉后审查的核心,关注重大“裁判改变起诉”情形,针对事实认定、主从评判、量刑均衡等方面进行“回溯式”审查。

全要素把关:注重深入穿透、统筹兼顾

审查是发现案件问题、捕捉监督线索的基本方式和重要途径。精细办案、精准监督方能实现审查工作价值。因此,应坚持系统思维,从对象、层次、任务三个角度把握审查要素。

一要坚持审查对象的全要素辐射。恪守证据裁判原则,明确实质化审查要求,做到“全、准、细、透”。既要审查主观证据,也要审查客观证据;既要审查有罪、罪重证据,也要审查无罪、罪轻证据;既要正确认定罪名,也要全面审查量刑情节,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既要重视案件实体处理,也要实现诉讼程序、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及潜在风险等一体审查、同等关注。

二要突出审查层次的全要素穿透。审查过程中,应摒弃口供中心主义,穿透卷宗表象,重视“由供到证”模式下隐蔽性证据的发现;深入研判案件来源,还原侦查脉络,加强对证据细节的审查分析与信息挖掘,推动审查思路由“在卷”审查向“全案”审查转变,深挖“案中案”、排查“卷外人”,横向拓展漏罪漏犯线索,纵向补齐立案监督死角。

三要注重审查任务的全要素兼顾。审查不能满足于程序上的“办结”,而应当聚焦案件质量、诉讼监督、办案时效三项重点,追求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办优”。要推动简案快办、繁案精办,防范案件矛盾激化产生次生风险,透过类案审查发现背后的治理短板,实现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面。

全方位提效:注重优化方式、因案施策

“办案就是监督,监督就是办案。”审查方式和监督水平直接影响公诉履职质效。静态、封闭、单一的“承办人—卷宗”模式往往限制了审查职能的发挥,构建动态、开放、主动的多维审查方式,才能由内到外练好审查基本功。

一是深化能力建设,健全层级管控机制。要压实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加强业务实训,推动“三纲一书一报告”标准化、规范化,把文书作为“看得见”的抓手,带动业务素能提升。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审核把关制度,常态化开展业态分析,筑牢案件质量防线。

二是强化外部沟通,发挥听证审查作用。兼听则明。检察机关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在诉侦、诉审、诉辩关系上坚持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并重,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特别是被害方诉求;对争议较大、矛盾突出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听证尽听证”,以检察听证搭建多方对话平台,吸纳专业智慧与社情民意,弥补内部审查思维局限。

三是借力科技赋能,推动审查方式变革。当前,公诉工作面临新挑战新要求,针对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等技术类证据占比高、审查难度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应主动依托技术支撑、数字赋能在证据分析、线索挖掘、类案处理中的独特优势,辅助案件审查,力求“一子落而全盘活”。

(作者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抓住核心重塑理念综合施策加强公诉职能

程曙明

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指出,公诉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推进新时代公诉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把握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核心要义,以“三个善于”为方法指引,锚定高质效办案这一根本目标,着重从理念重塑、政策落实、机制优化三个维度推动高质效公诉履职。

理念重塑维度:在坚持传承发展中锚定高质效办案价值根基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更新司法理念是破解机械司法的前提。公诉履职必须恪守客观公正立场,把“办案就是监督,监督就是办案”融入公诉履职全链条,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守客观公正的司法本位,筑牢精准履职底线。刑事审查环节必须摒弃追诉本位惯性,坚持全面、客观审查案件,既依法惩治犯罪,又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追诉与监督并重、打击与保护并行,把维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嵌入每一个办案环节。

树立证据核心的履职思维,夯实高质效办案根基。事实证据是案件办理的基石。把证据审查能力作为“核心战斗力”来抓,转变粗放式审查思维,全面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着力提升证据审查能力,构建全链条、精细化、穿透式证据审查体系,确保事实认定清晰、证据链条闭合、指控依据充分。

秉持法理情相融的司法导向,让司法公正可感可触。司法裁量既要严守法律底线,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又要结合行为人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矛盾修复综合施策,让司法裁判既彰显法治威严又承载人文温度,把“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落实到高质效办案全过程、各环节。

政策落实维度:在统一办案尺度中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地见效

刑事政策的落实离不开扎实的证据审查和规范的公诉履职,以证据标准带动司法尺度统一,做到宽严有据、裁量均衡,实现惩治犯罪、促进治理、保障发展的多重价值。

坚持分层施策、分类处置。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严格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危害国家安全、涉黑涉恶、严重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等恶性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化惩戒震慑。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轻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做好教育挽救。准确厘清三类不起诉的适用边界,强化不起诉权监督制约,防止不起诉裁量权失范。

坚持以证据标准化保障政策适用标准化。司法尺度统一的根本是证据审查标准统一。用好《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出台的刑事检察办案系列指引文件,把指引文件作为高质效办好捕诉案件和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遵循。充分发挥数字赋能优势,依托人工智能辅助办案,开展类案检索、量刑比对,推动同类案件处理尺度均衡,保障法律适用统一。

坚持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公诉履职办案。坚持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刑事政策适用,是深化公诉履职办案的重要抓手。充分运用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推动司法办案和基层治理贯通衔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与社会治理效能。

机制优化维度:在完善诉讼格局中构建协同制衡的刑事诉讼体系

高质效办案以完善的诉讼运行机制为支撑,通过审前精准把控、庭审实质履职、全程监督制约,形成审查精细、证据扎实、庭审有力、监督到位的公诉履职格局。

做实审前全流程证据质量管控。全面释放捕诉一体制度效能,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运行,把自行补充侦查能力和引导侦查取证能力作为“核心驱动力”来抓,从源头上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充分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自动筛查侦查取证瑕疵、程序违法线索,落实办案与监督一体推进,提升审前监督质效。

提升庭审实质化履职能力。出庭公诉是检察机关彰显司法公正、落实庭审实质化的关键载体。以最高检部署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为契机,抓实庭前准备,强化庭审规范,开展实战练兵,切实提升公诉人庭审驾驭能力,锻造专业化公诉队伍,以高质量出庭履职强化指控犯罪效果。

完善诉讼协同监督机制。公检法在诉讼程序中分工负责,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持续构建依法有序、良性互动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是高质效公诉履职的应有之义。诉侦层面要坚持取证协同与侦查监督并重,诉审层面要在尊重审判权威的基础上开展精准监督,诉辩层面要坚持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相互尊重、平等对抗中推动办案质效提升。

新时代公诉工作,核心是做优证据审查,做强庭审履职,做实司法治理,做严规范办案。新时代公诉工作高质量发展,应当牢牢把握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持续强化基层基础基本职能建设,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以高质效公诉履职护航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下公诉权属性的再认识

阮海鹰

公诉权作为检察权的核心权能,其属性定位直接关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职能的准确发挥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效能。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指出,要牢牢把握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基本属性,准确把握刑事审查环节司法审查属性、刑事审判环节指控犯罪属性,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上述公诉权的属性定位,为做好新时代公诉工作指明了方向,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深化公诉权法律监督基本属性认识,落实全流程诉讼监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公诉权具备法律监督属性的根本依据。公诉环节处在刑事诉讼承前启后的关键节点,向前承接侦查、调查程序,向后衔接审判活动,天然具备全流程开展诉讼监督的程序条件。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公诉权的运行程序,从刑事审查中开展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纠正漏捕漏诉,到审查后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再到出庭支持公诉、依法抗诉,以及开展行刑衔接、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这本身就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的体现。可见,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基本属性根植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落脚于刑事司法办案活动,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落实到具体办案,公诉工作要始终落实全流程诉讼监督的要求,摒弃“重指控、轻监督”或者“办案监督两张皮”的错误倾向,坚持“办案就是监督,监督就是办案”,增强监督意识,提升监督能力,在每一个办案环节中同步发现和纠正违法,做到办案和监督一体推进。同时,公诉权的行使要恪守监督边界,对侦查权、审判权的监督制约要以法定职权为“界”,以具体案件为“媒”,以精准监督为“要”。实践中,对侦查权的监督重在纠正违法取证、超期羁押等实质性侵权行为,而非干预正常的侦查活动;对审判权的监督重在纠正程序违法、量刑明显失衡等重大偏差,而非代替法官进行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只有准确厘清监督边界,切实做到精准监督,才能实现追诉犯罪与法律监督的有机统一。

深化公诉权司法审查属性认识,始终恪守客观公正立场

检察机关的刑事审查属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特征是中立,要求客观公正。公诉环节的司法审查属性,就是通过司法化的审查程序,以多方参与、客观审查、中立判断的方式,对侦查(调查)机关的意见进行实质性司法评价,判断案件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发挥审前入口把关和过滤功能,实现对侦查权的有效制衡与人权保障。

落实到具体办案,审查起诉阶段,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人权。要严格把握起诉法定标准,强化亲历性办案,加强对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强制措施、涉案财物等全面、实质审查,最大限度还原客观事实。要规范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基于事实和法律准确判断是否需要适用不起诉以及适用何种类型不起诉。要用好调查核实、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穷尽法律手段查明案件事实,不能简单地将难案等同于疑案,“疑罪从无”不是“有疑就无”,切实防止“懒政式”“口袋化”存疑不起诉。要严格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对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坚决杜绝以认罪认罚从宽“变通处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要持续提升量刑建议规范化和精准化水平,加强量刑建议说理,切实发挥审查起诉环节的起诉裁量、司法裁处作用。

深化公诉权指控犯罪属性认识,提升出庭支持公诉质效

在刑事审判环节,公诉权突出指控犯罪属性,公诉工作的主要任务由审前阶段的审查把关转为出庭支持公诉,要求检察机关立足“大控方”格局,切实履行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法定举证责任,通过当庭出示证据、讯问被告人、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活动构建完整的指控证明体系,有力揭示和指控犯罪。

落实到具体办案,出庭支持公诉环节,要做实做细庭前准备,全面吃透案件事实和证据,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准确提炼核心证据,善用印证规则,依靠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准确构建全案事实逻辑框架。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对于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争议较大的案件,有针对性地交换意见和向法院阐明观点。要强化出庭履职能力,提升当庭讯问、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的实战能力,切实做到讯问有策略、举证有层次、质证有回应、辩论有依据。要积极推动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有效强化指控主张。要以常态化开展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为抓手,持之以恒加强出庭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公诉人当庭指控犯罪、释法说理和驾驭复杂庭审的能力。

(作者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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