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莉
□科学管理体系是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质效办案的重要保障,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要使“三个管理”真正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可评价的制度现实,还应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办案流程监控系统、业务数据监管系统、案件质量评查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检务需求管理系统。
在刚刚召开的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强化法律监督基本保障,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不断健全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科学管理体系是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质效办案的重要保障,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高质效办案,归根到底不是自然生成的,也不是单靠个别人员、少数骨干拼出来的,而是靠科学理念引领、严密机制规范、系统管理保障成就的。只有把管理体系立起来、运行机制顺起来、责任链条严起来,才能真正把“高质效”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每一名检察人员的履职之中。
深刻理解科学管理体系的基本定位
高质效办案,从表面上看,是对办案结果的要求;从深层上看,则是对检察权运行方式提出的更高标准。它既要求检察履职在实体处理上准确、在程序运行上规范、在整体效果上统一,也要求检察机关能够通过科学管理,把个案质量、类案治理和整体履职效能统筹起来。因此,科学管理体系并不是高质效办案之外的附属安排,而是高质效办案得以形成、维持和提升的制度前提。没有科学管理,高质效办案就可能停留在经验层面、个别层面和偶然层面;只有在科学管理体系中,高质效办案才能呈现为制度化状态、常态化状态和整体性状态。
从学理上讲,高质效办案的科学管理体系,是指以公平正义为根本价值指向,以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为核心内容,以若干现代化管理系统为制度载体,通过流程规范、数据研判、质量控制、信息公开和需求统筹,实现检察权规范运行和检察效能持续提升的整体性制度安排。这里需要强调两点:其一,科学管理体系首先是一种司法管理体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体系;其二,科学管理体系的“科学性”,并不主要体现为管理工具和技术手段的复杂性,而主要体现为其是否符合司法规律、检察规律和现代管理规律,是否真正有助于高质效办案。
把握这一体系,可以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核心内容层面,即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二是制度载体层面,即科学构建办案流程监控系统、业务数据监管系统、案件质量评查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和检务需求管理系统。前者回答“科学管理体系主要管什么”的问题,后者回答“科学管理体系依靠什么来运行”的问题。只有把二者统一起来,才能完整把握科学管理体系的基本结构。
准确把握科学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科学管理体系是立足全院、全员的全覆盖管理,是贯穿案件办理始终的全流程管理,也是涵盖检察工作方方面面的全方位管理。具体而言,这一格局的组织架构包括四个层次: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宏观管理为统领、业务部门自我管理为基础、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为枢纽、相关部门协同管理为保障,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检察管理体系。其中,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发挥检察管理的整体决策指挥功能,将办案要求传递到每个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做实自我管理,打破部门壁垒,促进跨职能协作;案件管理部门发挥枢纽作用,做到贯通上下、联动左右。同时,检务督察部门的司法责任管理、政工部门的干部人事管理等各项管理协同联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管权的统一、管案与管人的结合。应当明确,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宏观管理下,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构成科学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业务管理是科学管理体系的方向性内容。其主要功能不是直接介入个案裁断,而是立足检察机关整体履职情况,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和重要业务态势进行持续观察、分析和研判,从而把握业务运行趋势,识别突出问题,优化履职布局,强化业务指导。业务管理的核心,不在于单纯占有数据,而在于通过对数据、案例和履职态势的综合分析,形成对检察业务运行规律的认识。换言之,业务管理承担的是一种总体把握的功能,它所解决的主要是检察履职往哪里发力、在哪些领域重点发力、哪些问题需要提前预警和主动治理的问题。没有业务管理,检察机关就容易陷入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状态,难以从检察履职的整体层面形成对高质效办案的系统把握。
案件管理是科学管理体系的运行性内容。其主要围绕案件的办理过程展开,重点在于保证案件从受理、分流、办理、审批、监督到归档等各个节点都能够依法有序运行。与业务管理相比,案件管理更加贴近办案链条本身,具有更强的过程性和程序性。案件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案件分配科学、流程推进规范、节点控制有序、办理期限明确、程序监督有效,从而把司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办案主体。应当说,案件管理是高质效办案从原则要求走向程序现实的关键环节。如果没有规范化、系统化的案件管理,业务管理所形成的方向判断就难以落地,质量管理所确立的标准要求也难以在办案过程中真正实现。
质量管理是科学管理体系的评价性与保障性内容。案件质量是司法办案的生命线。质量管理并不仅仅是结案之后的质量检查,而应当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涵盖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遵守、释法说理、监督效果等方面。其内在要求是把质量意识嵌入办案各环节,把质量评价建立在规范、统一和实质化的标准之上,把质量监督与司法责任有机衔接起来,使质量管理既具有预防功能,也具有纠偏功能和约束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质量管理解决的是高质效办案以什么标准衡量、通过什么机制保障、如何防止低质效案件反复出现的问题。
综上,三者之间构成了一种层次清晰、彼此贯通的逻辑关系。业务管理重在宏观研判与方向引导,案件管理重在流程规范与运行控制,质量管理重在标准校验与责任保障。业务管理回答办案工作整体态势如何,案件管理回答个案办理过程是否规范,质量管理回答案件处理结果是否高质效。三者从不同维度共同作用于高质效办案这一核心目标,从而共同构成科学管理体系的实质内核。
构建科学管理体系的主体架构
要使“三个管理”真正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可评价的制度现实,还应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系统。也就是说,科学管理体系不仅需要有内容上的核心,还需要有运行上的平台与机制。总体来看,至少应当重点构建以下五类管理系统。
第一,办案流程监控系统。这一系统的关键,在于通过对案件流转全过程的节点呈现、期限提示、异常预警和程序留痕,使案件办理始终处于可见、可查、可纠偏的状态,防止程序空转、期限失守、久拖不决、简案慢办等问题。一个成熟的办案流程监控系统,应当使案件办理的每一个关键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责可问。程序不是实体的附庸,程序本身就是法治的一部分。办案流程监控系统的真正意义在于把法定程序从抽象要求变成可操作的制度现实。
第二,业务数据监管系统。这一系统主要服务于业务管理,是业务管理走向科学化的重要依托。业务管理的前提是对业务运行状况有真实、客观、准确的把握,而这种把握,离不开稳定的数据归集、分析和监管机制。这里所说的数据监管,并不是重新回到单纯依赖数量排名、数据竞赛的老路,而是强调对业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和解释力的综合管理。业务数据监管系统的重点不是“唯数据论”,而是通过数据发现问题、识别趋势、分析态势、辅助决策。通过这一系统,可以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业务领域、重点区域态势以及异常波动情况进行及时识别,从而为业务指导、资源配置、重点督导和制度完善提供依据。
第三,案件质量评查系统。这一系统主要服务于质量管理,是质量管理走向制度化、常态化和闭环化的核心机制。案件质量评查之所以重要,不只是因为它能够发现问题,更因为它能够把对于“什么是高质效案件”的理解,逐渐沉淀为比较稳定的标准体系。一个成熟的案件质量评查系统,至少应当具备三个功能:一是检验功能,即对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程序规范、文书制作等进行实质审视;二是校正功能,即通过评查发现瑕疵和偏差,推动个案整改、类案反思和规则完善;三是引导功能,即通过优质案件与不合格案件的区分,明确正面标准与负面边界,使办案人员知道什么是值得追求的高标准、什么是必须避免的低质效。
第四,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信息公开贯穿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具有保障程序公正、促进外部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功能。高质效办案不仅要求案件处理本身正确,还要求这一正确能够在制度层面获得可验证性、可感受性和可监督性。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制度意义,在于通过依法公开案件程序信息、法律文书、重要办案节点和相关检务信息,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公开本身不是目的,公开所形成的外部监督、社会认知和程序透明,才是其真正价值所在。
第五,检务需求管理系统。这一系统是五类系统中最具统筹性和基础性的系统,主要功能在于把各业务条线、各办案环节、各管理主体在履职实践中形成的制度需求、流程需求、数据需求、技术需求和保障需求统一纳入管理视野,实现需求汇聚、分类处置、动态响应和持续优化。之所以强调这一系统,是因为科学管理体系并不是一组静态制度的简单组合,而是一个需要不断根据实践变化进行自我调适、自我更新的动态系统。无论是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还是质量管理,在运行过程中都会不断产生新的管理需求。检务需求管理系统的作用,恰恰在于把零散问题转化为整体议题,把个别需求转化为制度改进事项,从而使科学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高质效办案的科学管理体系,在于能否真正形成一种稳定的制度理性,即目标明确、程序清楚、标准可循、责任分明、反馈有效。只有具备了这种制度理性,检察权运行才可能真正走向规范、走向成熟,高质效办案这一要求才会真正落地落实。
(作者分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