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打通“个案办理—类案治理—系统完善”的治理链条——
消除不良交往风险促推未成年人犯罪源头预防

王龙
□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精准识别未成年人不良交往的形成过程、演化路径与影响机制,依托差异交往理论拆解犯罪深层诱因,是强化未成年人犯罪源头预防、提升精准治理效能的关键所在。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职能部门堵塞监管漏洞,从空间管控、圈层干预、正向引导等多维度铲除不良交往的滋生土壤。
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源头预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深远价值。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并在2026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 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以系统观念强化监督,推动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诱因”。
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差异交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并非个体天生特质或偶然选择的结果,而是在后天参与的社会互动过程中,通过接触偏向犯罪的价值观、行为模式与动机逐步习得的社会行为。这一学说揭示了社交环境对行为模式的塑造作用,对心智尚未成熟、认知易受外部引导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解释力尤为突出,不仅提供了审视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独特视角,也为检察机关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提供了思路。
根据最高检2026年发布的“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下称“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拉帮结派”和“反复作案”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常见现象,也是帮教矫治的痛点。由此可以看出,不良交往是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整治不良社交环境、阻断不良交往链条是未成年人犯罪源头治理的关键抓手。检察机关应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打通“个案办理—类案治理—系统完善”的治理链条,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推动消除未成年人不良交往风险,为构建全方位的正向交往支撑体系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不良交往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在逻辑
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价值认知尚未定型、社交模仿性强,极易受同伴圈层、社交环境的影响。以G省T市检察机关2023年至2025年办案数据为例,三年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占比达74.8%,超九成涉案未成年人是因“朋友邀约”“为同伴出头”等同伴影响参与作案;案发地在酒店及酒吧、KTV等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案件占比超五成;在犯罪群体特征方面,非在校就读未成年人仅占当地未成年人总数的23%,但非在校就读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比例高达66.9%。从这三组数据可以看出,固定的不良同伴关系、封闭的不良交往空间、正向社会联结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为诱发违法犯罪创造了条件。
差异交往理论认为,个体与不良群体交往的频率越高、持续时间越长、关系绑定程度越深,习得犯罪行为的概率就越大。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精准识别未成年人不良交往的形成过程、演化路径与影响机制,依托差异交往理论拆解犯罪深层诱因,是强化未成年人犯罪源头预防、提升精准治理效能的关键所在。
具体而言,可从三方面系统归纳不良交往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在逻辑。一是从交往强度与演化过程看,松散的同伴关系在头目拉拢、群体事件等特定契机的催化下,可能因未成年人一时冲动而快速演变为共同犯罪,如典型案例中的“赵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赵某某与钱某某为争夺“校园老大”名号,各自纠集余某某、黄某某等共15名未成年人进行斗殴,造成2人轻微伤。二是从交往场景与持续时长看,酒吧、KTV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及出租屋等空间,可能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日常疏于管理、放任不良人员聚集等问题,为不良社交提供稳定空间,易使其影响时间不断延长、程度持续加深。三是从交往优先级与圈层属性看,当家庭、学校等干预力量缺位、正向交往圈层缺失时,不良社交或示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更易放大进而增加犯罪风险,如典型案例中的“韩某某盗窃案”,韩某某因家庭变故、监护缺失、辍学且受不良示范的影响,先后3次盗窃,形成恶性循环。
推动消除不良交往风险因素,构建正向交往支撑体系
针对差异交往理论视角下排查发现的未成年人不良交往风险问题,可通过系统化梳理、类型化提炼,将交往风险与普遍性治理要求相结合。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职能部门堵塞监管漏洞,从空间管控、圈层干预、正向引导等多维度铲除不良交往的滋生土壤。
强化重点场所治理,阻断不良交往空间载体。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住宿场所等是未成年人不良交往最主要的空间载体,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暴露出的此类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放任不良夜间聚集等问题,应督促文旅、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整治力度,推动建立常态化巡查、身份核验、违规惩戒等长效机制。还应关注“交往风险监管”,重点整治场所内未成年人拉帮结派、滋生暴力欺凌等隐性问题。同时,将治理视野从线下延伸至线上,针对网络不良社群等新型不良交往载体,督促网信等部门强化治理,减少未成年人通过线上渠道接触不良价值观、结识不良同伴的途径。对监管缺位、整改不力的,依法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压实责任,切实筑牢场所“防护网”。如典型案例中的“赵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浙江省湖州市某区检察院依据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组织作用等强化分级干预,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对校外文身店、台球室等场所传播不良文化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净化校外环境。
强化正向社交空间与制度机制供给。正向社交机会的缺失放大了未成年人犯罪风险。根据差异交往理论,当正向社交渠道充足时,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交往的概率会显著降低。检察机关可立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暴露出的社区公共活动空间未兼顾青少年社交需求、公共文体场馆未成年人优待政策落地不足、青少年社交活动缺乏专业引导等问题,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增加青少年正向社交的空间与制度机制供给,如推动社区规划建设适配未成年人的活动空间,落实公共场馆的未成年人开放与优惠政策,扶持公益性青少年社交活动项目,让未成年人有处可去、有正向同伴可交。
聚焦重点群体帮教,修复未成年人正向社会联结。对于非在校、失管失教的涉罪未成年人而言,干预力量的缺失易使其再度陷入不良交往圈层,增加其再犯罪风险。教育帮扶是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应持续推进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机制建设,将精准帮教贯穿办案全过程,督促教育、民政、社区等落实帮扶教育管理职责,重点围绕“重构正向社交”方向,优化帮教方式,协同社区、社会组织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参与公益活动、职业技能培训、文体活动的机会,在健康的集体互动中重建规则意识与社会联结,促使其主动切断与原有不良同伴圈层的联系,帮助建立新的正向社交关系,从根本上降低再犯罪风险。
发挥检察听证作用,凝聚源头治理共识。不良交往的治理离不开各治理主体的共识与合力,检察机关可充分运用检察听证,以案释法,推动凝聚治理共识。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可邀请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协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社区代表参与听证,通过案件事实梳理、证据展示、成因分析,直观呈现不良交往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因果关联,让参与听证的主体清晰认识到自身职责与犯罪预防的内在联系,以听证搭建协同治理的沟通平台,推动各方从“各自履职”转向“协同发力”,共同构建未成年人犯罪源头预防的工作格局。
(作者分别为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