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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以改造人为宗旨”准确理解监狱法每一个规定
时间:2026-07-31作者: 新闻来源:【字号: | |
立足“以改造人为宗旨”准确理解监狱法每一个规定


监狱法规范和保障监狱中的刑罚执行活动,不仅直接影响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也反映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状况。良好的监狱执行活动首先需要一部完善的监狱法。2026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监狱法,该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正确理解我国监狱法的先进性,准确掌握这部法律的核心理念,对于这部法律的施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监狱法是一部凝聚民主、实践与学理的成熟良法

我国监狱法于1994年首次颁布,本次通过的版本是其第二次修改的成果。2012年的第一次修改仅涉及七个条文,属小幅调整。此后,刑事执行法学界联合刑法学、犯罪学等领域力量,积极酝酿全面修改,并开展了系统的理论与知识准备。

从内容看,该法经历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多层次反复研讨。条文由原七章78条扩展为八章121条,其中仅11条被保留,68条被修改,新增43条。虽然执法主体以监狱为主,但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在政府、社会与个人共同努力下,监狱才能最好地发挥惩罚与改造功能。因此,该法细致规定了近二十个相关主体的职责与权利,涉及政法部门、政府部门、社会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将全社会力量整合于监狱法的任务之下,总结概括了我国长期惩罚、教育、改造罪犯的实践经验,堪称完成了一项复杂的立法工程。

与此同时,我国刑事法学界对刑事执行问题进行了长期研究。近五六年来,更集中针对刑罚执行中的基本、具体、热点及疑难问题,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研讨总结及详尽的国内外比较。相关理论和实践中的优秀成果,在该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吸收。就当前理论研究与文字表达水平而言,这部法律已达到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准,是一部相当成熟的好法律。

“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法的核心

新修订的监狱法明确规定“以改造人为宗旨”,这应当被视为整部法律的核心。教育改造罪犯,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新中国成立初期,无论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还是当时的政府文件,都提出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标。199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确定为监狱的工作方针。从历史进步的角度看,“以改造人为宗旨”,体现了刑事执行法学一百多年来最重要的学术共识。自近代犯罪学与刑事执行法学产生以来,目的刑、教育刑理论不断演进,加之对各国刑罚执行实践的反复比较研究,理论界逐步形成共识:刑事执行最为先进、最为精华的成果,就是改造罪犯,使其复归社会。新修订的监狱法总则第4条明确宣示:“监狱工作应当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使这一理论成果正式上升为法律原则。

从民心民意的基本逻辑看,改造人宗旨的确立,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与社会共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推进,“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一奋斗目标,在刑事执行领域的具体体现,就是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我国自古以来“刑期于无刑”的优秀法治传统同样表明,刑罚的目的不在于单纯报应,而在于通过改造使罪犯不再危害社会。因此,改造人的宗旨,朴素而深刻地回应了社会对安全与秩序的期待,也契合法治文明的发展要求。

“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理解与掌握新修订的监狱法的重要枢纽。以此为核心可以清晰地看到,整部监狱法的全部制度安排,都是围绕“改造人”这一逻辑核心展开的。法律的立法目的、任务与指导原则、监狱刑罚执行体制、安全等级设置、内部组织架构、保障制度与程序标准,乃至多元执法主体的权责配置,无不服务于“改造人”这一最终目标。监狱法与其他法律的配套衔接,同样以这一宗旨为连接纽带。在法学基础理论层面,新法明确的宗旨与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高度契合,是后者在行刑领域的具体化与深入落实。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情况千变万化,但这一宗旨是不变的:有利于改造罪犯的做法将得到支持,不利于改造罪犯的做法将被排除,可能影响罪犯改造的做法将受到限制。

规范理解与制度创新是实施新修订的监狱法的实践路径

新修订的监狱法贯彻全新的刑罚执行理念。正确贯彻执行这部法律,需要认真理解法律规范,更需要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发挥创新精神,完善具体实施细则。

这部法律修订于2026年,立法技术成熟,准确反映时代要求和法治进步。对于执法人员来说,正确执法应当以正确理解法律为前提。本次监狱法修订,修改补充的条文不少,这是对几十年来监狱法理论与实践的系统总结,在理解时首先应当做到不看错、不误解。例如,在立法过程中,原监狱法规定“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有实务部门建议,“生活习惯”一词可能产生歧义,在涉及宗教相关的洗漱、剃刮等方面,监狱环境中难以全部照顾到位,建议改为“饮食习惯”。最终修订后的监狱法第76条作出了更为完善的表述:“对罪犯与特定风俗习惯有关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照顾。”这一规定说明立法机关认真研究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建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与特定风俗习惯有关的特殊生活习惯”,不一定只有“少数民族罪犯”才有,这些“特殊生活习惯”应当照顾,但是也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当然是教育改造的要求。

这部法律作了许多新规定,涉及多方面内容,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一是新要求,如依据新修订的监狱法第4条规定,监狱工作需要“以改造人为宗旨”;二是新标准,如第43条规定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罪犯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三是新组织,如第50条规定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具体构成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四是新程序与新责任,如,对于如何落实对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尊严与人身安全的保护,如何规范对患重病罪犯的治疗等,都需要一一明确,做到权责统一。

“以改造人为宗旨”,需要监狱有配套的改造项目和措施,既包括适用于大多数罪犯的通用改造措施,也包括适用于个别罪犯的特殊改造项目。改造工作贯穿罪犯整个监狱在押期间。同时,罪犯刑满释放、假释后与社会的衔接,直接关系改造成果的巩固。在这个阶段,我国积累了成功的实践经验,可依托社区矫正资源,为罪犯提供过渡适应期。在现代社会和现代法治中,监狱法是刑事法律制度的底线法,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维护法。新修订的监狱法在自身特殊的法制位置上,正展现新面貌,作出新贡献。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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