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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壁垒畅通循环:检察公益诉讼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使命与作为
时间:2026-06-23作者: 新闻来源:【字号: | |
打破壁垒畅通循环:检察公益诉讼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使命与作为

打破壁垒畅通循环:检察公益诉讼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使命与作为

第三届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河南许昌召开

近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检察理论研究所指导下,由河南省检察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联合主办,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承办的第三届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河南许昌召开。本届研讨会以“公益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为主题,来自高校、科研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共计120余人参加会议。与会代表围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理论基础与案件范围”“人工智能与市场竞争秩序类公益诉讼”“大数据赋能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的边界限定”“检察公益诉讼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边界与风险应对”等专题,开展了深入并富有成效的交流探讨。

将检察公益诉讼深度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检察公益诉讼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既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中央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主动融入中心大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徐全兵在致辞中指出,“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强调“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本次研讨会精准对接国家战略部署,紧扣检察主业,回应实践需求。希望通过深入交流研讨,进一步凝聚各界共识,持续深化理论创新,强化研讨成果落地,加强多方协同联动,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在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熊正指出,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责,将检察公益诉讼深度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最高检党组部署“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重要实践,也是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需要各方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勇担使命、依法履职,紧紧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稳妥办理案件;加强与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支持等机制,形成协同共治的合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涉外法治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杨东在主旨报告中指出,检察公益诉讼是推进国家治理、规范市场秩序、护航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法治手段,十余年来从传统民生领域逐步延伸至数字经济、跨境治理、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理论价值深厚、实践空间广阔。要聚焦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平台监管乱象、新型技术风险、涉外权益保护等治理难点,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兜底监督、源头治理的职能优势。高校要持续深化与检察机关的合作,聚力理论创新与实务赋能,共同推动公益诉讼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

检察公益诉讼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理论基础与案件范围

与会代表分别从正当性基础、制度设计、核心概念等维度,围绕公权力可信赖性、可诉性、履职边界等核心议题,探讨了检察公益诉讼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理论渊源与案件范围。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副主任谭堃指出,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正当性基础源于守护“公权力的可信赖性”,认定行政机关违法履职的关键标准应从形式合法转向实质损害,重点判断其行为是否导致市场主体对制度规范运行的合理信赖受到实质性削弱。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林海指出,针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面临的法律依据尚不充分、线上侵权隐蔽复杂、跨区域取证难、缺乏行业专业知识等问题,可采取推动将地理标志保护、公平竞争秩序等纳入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打通电商平台、物流、支付机构数据共享通道;完善公益诉讼观察员、志愿者平台,发动行业协会和公众参与监督;建立行业专家库与标准化办案指引,培养“法律+行业”复合型检察人才等措施予以解决。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室主任郑晶晶认为,检察机关办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案件须严格遵循“可诉性”标准,具体而言,监督对象涵盖企业以及具有经营性质的自然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等;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技术非法性、竞争不正当性、法律违反性;公益损害须满足影响不特定经营者公平竞争权、不特定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整体市场秩序;同时,穷尽行政监管、刑事追责等其他救济途径后方可启动。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欧阳捷指出,检察公益诉讼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理论基础方面,除国家权力配置理论、公益代表理论、公共信托理论等现有理论外,还应引入经济法领域的社会本位论、平衡协调理论等;在案件范围方面,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与公平竞争均属于全社会共同利益,建议加强实践探索,为理论层面精准界定该领域公共利益提供丰富样本。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部长、教授肖峰表示,精准判定公共利益的范畴,可以依据三重判断逻辑:第一层次是利益上具有公共性,利益从受损的特定对象辐射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原理,在不同的载体上是不同的,有些是确定的个人利益触及到公共利益,有些是社会秩序,如交易秩序等;第二层次是公益的法定性,能够为检察机关“四大检察”所触及;第三层次是法定公益的“可诉性”,要研究立案、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每个办案环节的把握标准。河南省濮阳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孔鼐认为,实质性把握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应聚焦三个边界:准入边界上,聚焦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问题原则上由行政执法处理,且须同时满足竞争秩序受损与公益弥散性损害双重检验;层级边界上,对无执法权的县级机关不宜直接以“未查处垄断”为由监督,可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67条以违法行使职权的主管行政机关为监督对象,推动具体与抽象行政行为一并纠偏;强度边界上,坚持司法谦抑,遵循“行政优先、司法补充”的递进顺位。

检察公益诉讼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实践路径

与会代表重点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如何在制度建设、办案实践、协同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推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充分论证了检察公益诉讼对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积极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上海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副主任邓继好指出,检察公益诉讼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层面发力,特别是在立法上,要重点关注地方性法规、抽象性文件等因地方保护主义而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相抵触的情况,通过相应的方式予以纠正。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处二级调研员向甄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具有多样性,只有有效协调不同形式的实施方式,才能更好地发挥反垄断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作用,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应衔接协作,形成执法司法合力,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鑫炜表示,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建议从健全规范体系、提升专业能力、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三个方面强化监督效能,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统一大市场中的不可替代作用。江苏省句容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韵竹指出,平台算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具有持续性、隐蔽性,传统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面临取证难、成本高、技术支持周期长等困境,检察公益诉讼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同时,需要明确平台企业算法对劳动者权益损害的责任边界,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供给,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秘书安军宇表示,治理行政性垄断是检察公益诉讼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制度价值。“统一市场”不仅指硬件联通,更在于破除披着“安全监管”“行业整合”等外衣的行政壁垒。在具体办案中可以按照“行政壁垒形成—市场竞争受阻—公共利益受损”的审查逻辑,固定完整证据链。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黄胜表示,建设统一大市场的核心在于统一监管规则与破除地方保护,建议引入大数据筛查、自然资源移动监测等现代化手段提升线索发现与取证能力,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强化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同时,通过深化源头治理推动主管部门清理不合理的制度规则,切实保障市场稳定运行。

人工智能与市场竞争秩序类公益诉讼

与会代表分别从理论逻辑、制度构建、司法裁判、检察实务、科技赋能等层面,深入阐释了人工智能与市场竞争领域公益诉讼存在的难点,论证了依托数字技术整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相关诉讼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与可行性。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姚保松表示,人工智能与平台经济场景下的市场竞争秩序公益诉讼,核心难点集中于公共利益的判定。应当构建分层化的公共利益保护体系,区分集合性公共利益与纯粹性公共利益,适配不同司法保护路径,厘清各类主体诉讼权限边界。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君瑜认为,结合行政权主动持续、司法权被动谦抑的属性,依据权利保护必要性法理,建议确立市场竞争秩序公益诉讼中行政公益诉讼优先适用、民事公益诉讼兜底补充的规则。河南省高级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赵筝结合具体案例,指出市场竞争领域竞价排名显性冒用竞品关键词、置顶抢占流量,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掠夺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应按照精准识别竞争行为模式、审慎判定实质损害后果、恪守市场商业道德底线等裁判规则,坚持司法谦抑原则,避免过度干预市场竞争。国家检察官学院公益诉讼检察教研部讲师陈浩男认为,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融入数字经济,催生算法歧视、平台垄断、人工智能虚假宣传、数据侵权等新型乱象。此类违法行为具备技术隐蔽性、受害主体具有广泛性等特征,导致传统维权方式失效,亟须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维护市场公共利益,抓紧完善适配人工智能场景的公益诉讼裁判与治理规则。河南省检察院三级调研员马建刚表示,依托大数据搭建法律监督模型,运用智能筛查技术识别隐性垄断、地方保护等隐蔽违法行为,在多地已有成熟实践,同时需持续丰富市场竞争类场景化监督模型。针对算法共谋、算法歧视等人工智能催生的新型竞争风险,需研发专项监督模型,探索算法穿透式监管,拓展公益诉讼保护维度。重庆市两江新区检察院检察九部副主任刘飞龙表示,在人工智能与市场竞争秩序类公益诉讼实践中,亟须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破解技术型不正当竞争带来的监督困境。建议完善配套司法规范,出台技术办案相关规则,坚持检察官主导、技术辅助的定位,运用自然语言处理、区块链技术等开展智能监测、全链溯源与损害评估,搭建跨部门执法协作平台,以科技赋能全面提升市场竞争领域公益诉讼监督质效。

检察公益诉讼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边界与风险应对

与会代表聚焦检察公益诉讼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边界与风险应对,对检察公益诉讼介入市场治理过程中,如何把握好公权力与市场自治的边界、如何防范过度干预可能带来的次生风险、如何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避免对市场活力和创新产生不当抑制等问题进行交流讨论。

贵州省开阳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田维认为,提升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质效,一要校准制度定位,坚守市场竞争秩序优先的判断标准;二要搭建分层递进的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三要丰富履职手段,实施行为保全、竞争秩序修复、公益损害赔偿金等多元举措;四要强化专业与数字化建设,探索跨区域协作机制,多方合力护航市场公平竞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构建统一大市场工作处处长牛勇指出,统一大市场建设旨在破除地方保护、要素壁垒,与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高度契合,建议检察机关聚焦以下问题强化履职:行政机关设置不合理条件,阻碍商品、资源、人才、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设置显性或隐性歧视条款,妨碍市场主体准入、迁移与退出;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企业实施垄断、开展选择性执法、违规稽查企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中设置壁垒,排斥外地经营主体。上海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吴广迎指出,检察公益诉讼具有弥补普通诉讼举证难、胜诉难的短板,遏制行政垄断,倒逼行政执法规范等优势作用。办好该领域案件,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厘清与反垄断执法的权责边界,尊重专业意见、审慎启动诉讼;完善专项立法与办案规则,加强法检沟通,推动制度落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王袖峦表示,当前反垄断公益诉讼惩戒力度不足,无法应对垄断行为带来的微观消费者利益受损、宏观市场效率降低、行业创新受阻等多层次公益损害。在该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既能提升垄断行为追责概率与惩戒力度,也契合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公共法益的属性。河南省原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葛二磊提出,检察机关开展服务统一大市场工作,应明确履职三大边界:一是法定边界,严格依照法律授权开展工作,区分普通商事纠纷与公益诉讼范畴;二是监管边界,厘清检察监督与行政监管权责,在行政机关履职缺位时依法启动公益诉讼;三是公平边界,破除地方保护思维,统一跨区域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保障监督公信力。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刘盼盼认为,反垄断公益诉讼兼具监督与补充双重属性,一方面,可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间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另一方面,能填补行政执法监管盲区,在行政处置后公益仍受损时继续追责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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