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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协同治理机制 做实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时间:2026-06-23作者: 新闻来源:【字号: | |
构建协同治理机制 做实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刚性法律监督与柔性社会支持深度融合。应在依法厘清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边界的基础上,构建以强制报告倒查、专业社会评估、综合救助、监护干预、公益诉讼监督和长期跟踪帮扶为核心的协同治理机制,推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由个案处置向系统治理转型。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极大。此类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熟人作案比例高、被害人低龄化和创伤持续性等特点,单纯依靠事后刑事追诉难以实现有效预防。目前,检察机关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实务中仍存在强制报告线索发现效能不足、跨部门协作不够、专业社会支持资源短缺等突出问题。对此,应在依法厘清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边界的基础上,构建以强制报告倒查、专业社会评估、综合救助、监护干预、公益诉讼监督和长期跟踪帮扶为核心的协同治理机制,推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由个案处置向系统治理转型。

检察机关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实践探索

核心职能的主动转向。传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刑事追诉为核心,强调案发后介入。然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隐蔽性强、熟人作案比例高、被害人低龄化等特征,使得事后追责的单一保护模式存在明显短板,这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强化“预防就是保护”的意识,将司法保护防线向社会治理前端延伸。这一职能转变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治理模式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行业治理与制度完善,将个案办理中发现的问题,转化为社会治理的“最大增量”,推动解决案件背后存在的未成年人保护痛点和深层次问题;二是保护端口从事后惩戒前移至事前预防。依托法治副校长机制、普法进校园等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从源头上压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滋生空间;三是保护模式从“追诉型保护”到“综合型保护”,通过依法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规范取证,并依托“一站式”取证、心理疏导等机制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询问,以防止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综合履职的探索实践。检察机关突破传统刑事检察单一维度,逐步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的司法保护格局。刑事检察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基础和核心,重在依法严惩与精准保护。一方面,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开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保持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压震慑态势;另一方面,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案件情节、行为人主观恶性等要素,对涉案未成年人等依法提出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建议。同时,严格落实“一站式”取证、心理疏导等特别程序,最大限度避免“二次伤害”,并通过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筑牢案件办理质量防线。在民事检察中,依法支持未成年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针对监护缺失、监护侵害等问题,依法支持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等。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则聚焦社会治理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针对旅馆、网络平台等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问题,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对监管部门不作为或相关企业侵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以司法手段推动行业合规、堵塞治理漏洞,推动检察职能的治理延伸。

“刚性监督”与“柔性支持”深度融合的协同治理路径

数字赋能强化强制报告制度刚性。积极探索数字未检建设,破解强制报告制度执行梗阻,关键在于构建可报告、能报告、敢报告的数字化保障机制。借鉴各地成功经验,在医院诊疗系统启动自动弹窗强制报告的“一键智达”自动监测预防系统。同时,建立严格的数据权限和隐私保护规则,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病历、心理评估报告等涉密敏感数据,实行严格管理和违规追责,避免因数据流失导致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检察机关可依托数字化系统追溯每一起性侵案件来源,查找是否存在应报告未报告情形,并依法推动不履行报告义务主体相关责任的落实,倒逼责任主体履行主动报告义务,构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报告、介入、办理、追责的监督闭环。

借助专业力量提升综合救助柔性。为提升救助实效,必须将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的介入节点,从传统的事后救助前移至侦查初期。在全面普及“一站式”办案机制过程中,需明确具体办案环节:一是加快社会评估,在首次询问被害人后同步开展家庭状况、心理状态、社会支持网络评估,为检察机关决定是否羁押、是否启动国家监护提供专业依据;二是同步心理干预,在“一站式”取证场所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驻点,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即时危机干预,避免因反复回忆创伤加重心理伤害;三是长期跟踪服务,推动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立“一人一档”救助档案,由检察、社工、民政、教育等部门共同跟踪,确保心理健康服务、转学安置、监护支持等关键帮扶措施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不中断。

以法律监督推动监护干预落地落实。针对监护人性侵、校园性侵、行业管理漏洞等深层次问题,应将是否存在监护失职、是否需要撤销监护资格、是否需要临时监护或者长期安置,作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审查的必备内容。检察机关应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提升法律监督质效。针对旅馆、网吧等经营主体长期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履行身份核验等问题,可督促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相关经营主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或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推动其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对于传播有害信息、诱导未成年人性行为的网络平台,应压实网络平台等经营主体的责任,督促其履行算法治理义务并明确相应责任。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的重点在于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或者经营主体侵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通过检察建议、磋商、公开听证、提起诉讼等方式推动行业制度性整改。

以多元协作拓展社会支持广度。首先,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框架下,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和司法保护职能,推动建立或者实质化运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动平台,联合公安、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商研判、协同处置一体化;细化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健全刚性约束机制保障制度落地,整合各方资源,打通检察履职与社会保护衔接渠道,凝聚多方力量,形成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合力。

其次,建立可持续的资源保障机制。其一,检察机关可结合办案发现的普遍性救助短板,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报送专题报告等方式,推动地方政府将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变一次性应急司法救助为可持续、多维度的长效帮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在支付医疗费用外,还需要承担其他高额长期支出,主要包括被害人心理干预和被害人家庭关系修复治疗等费用。该项经费保障能够为长期干预提供稳定的经费支出,有效改善被害人的心理损伤和减轻长期的负面健康后果。其二,会同社会工作部门培育壮大司法社工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项目实施、志愿者招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被害人救助,同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慈善捐赠、基金会合作补充救助资源,促推形成“政府主导、检察推动、社会协同”的多元共治格局。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刚性法律监督与柔性社会支持深度融合。当前,强制报告制度的数字化落地、社工前置的专业化介入、支持起诉与公益诉讼的刚性监督、救助资源的多元化保障,正逐步编织起一张制度化、系统化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主体,应通过依法监督、司法救助和社会支持衔接等综合履职,推动国家监护责任和社会保护责任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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