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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公益诉讼 促推肉类食品安全全链条治理
时间:2026-05-03作者: 新闻来源:【字号: | |
加强检察公益诉讼 促推肉类食品安全全链条治理

肉类食品作为我国居民膳食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14亿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贵州省是全国重要的生态畜牧业基地,生态畜禽等特色农产品已成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支撑产业。近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聚焦肉类食品安全领域开展“益路黔行·贵品添绿”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发现肉类食品安全问题呈现全链条、跨区域、隐蔽性等特征,不仅影响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也对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构成潜在威胁。为此,有必要结合肉类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的应对路径,为新时代食品安全公益保护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肉类食品安全领域风险点

肉类食品安全风险贯穿生产经营各流程,覆盖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等各环节。

养殖环节。作为肉类食品生产源头,养殖环节安全管控直接关系后续全链条治理质量。当前,该环节风险隐患主要有:一是兽药与饲料滥用,如部分养殖场违规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未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导致兽药残留超标。二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规范,如部分养殖场未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台账,无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理场所。三是存在溯源码造假、信息不全等问题。

屠宰环节。屠宰环节是肉类食品安全管控的关键节点,该环节风险点主要有:其一,存在私屠现象,如部分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私设屠宰点,部分屠宰点未取得定点屠宰资质、逃避检疫程序。其二,屠宰点违规屠宰。部分屠宰场存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配备不足、无害化处理不规范、检验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其三,部分屠宰场未建立动物入场、待宰、屠宰、检验检疫、销售等完整台账,检验检疫流于形式。

加工环节。加工环节的质量管控直接影响肉类食品的最终安全。该环节主要存在两个风险:一是原料掺杂掺假,有的企业为降低成本,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二是生产过程违规添加,部分小作坊加工环境不合格。

销售环节。销售环节是肉类食品从生产端抵达消费者的最终环节。该环节风险点主要有:一是互联网销售存在监管盲区,如部分主播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直播带货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鲜肉、腌肉,产品经镜头美化误导消费者,又通过快递物流跨区域流转,维权难度大。二是登记备案与证章票据缺失,部分商家未登记备案,销售无检疫证明、证章不全的肉类产品。三是运输存储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部分配送公司未对肉类加工区域采取封闭卫生防护措施,部分超市冷冻食品存储温度不达标。

完善肉类食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应对路径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司法保障措施,在肉类食品安全领域面临多重挑战。如,就调查取证而言,主要存在证据难固定、易灭失,专业技术检测门槛高,是否“依法履职”认定难等难点。为更好依托检察公益诉讼促推肉类食品安全全链条治理,须立足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以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为核心理念,构建线索预警、全链调查、协同监督、闭环整改、标准统一的履职体系。

锚定检察公益诉讼促推社会治理功能。一是从属地个案监督向全域类案治理转变,省检察院结合本省实际牵头开展肉类食品重点领域专项监督,统筹辖区线索、案件、人员、鉴定资源,破除跨地域、跨部门治理壁垒。二是从末端违法追责向全链条防控转变,监督触角向前延伸至养殖、屠宰、检疫,向后覆盖仓储、流通、餐饮,实现从被动处置危害向主动防范风险转型。三是从单一法律监督向协同共治增效转变,以检察监督为纽带,整合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形成全域共治格局。

健全案件线索预警与发现机制。一是搭建省级统筹案件线索平台,由省检察院牵头,联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网信、消协等部门和组织,整合抽检、举报、执法、流通等数据,推广应用肉类食品安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异常调运、高频违法、检疫缺失、无害化处理异常等线索,提高线索发现和调查取证精准性;研发“肉类食品案件检验鉴定审查辅助智能体模块”,提升检验报告核查效率,贵州省检察机关已通过该智能体核查报告639份,发现问题68个,实现主动发现、智能预警、精准推送。二是完善“基层感知+省级研判”机制,基层院聚焦农贸市场、屠宰点、餐饮集中区开展重点排查,充分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作用,吸纳食品行业专家、乡村干部等参与线索发现与风险核查;省检察院开展类案分析、风险研判,发布监督重点与办案指引。

完善全链条调查核实机制。一是深化检察一体化调查模式,对跨区域、重大复杂肉类安全案件,由省检察院统一指挥,采取提级办理、指定管辖、交办督办等方式,统一固证、认定事实、评估损害。二是统一全链条证据标准与调查规范,明确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各环节证据清单,引入专家辅助与第三方鉴定,统一损害认定与因果关系证明标准。整合快检资源,建立全省公益诉讼快检实验室联盟,实现检测设备共享和检测结果互认,破解“检测难、周期长”难题。三是提升检察建议质效与刚性,精准指向肉类食品监管漏洞、制度缺陷、执法盲区、流程短板,明确整改标准、时限、验收方式;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起诉。四是多元诉讼形态协同适用,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履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责,构建立体追责体系。

打破治理壁垒,推动协同共治。健全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规范线索移送、调查协助、证据互认、类案协同,形成跨域保护合力。统一民行刑衔接证据标准,实现行政、刑事、公益诉讼证据无缝衔接,减少重复取证,提升办案质效。明确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履职”的认定标准,如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全面履职案”(检例第49号)裁判规则,对于行政机关虽然采取了部分行政监管或者处罚措施,但未依法全面运用或穷尽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公益损害状态未得到有效纠正的,认定为不依法全面履职。

健全公益修复与长效治理保障机制。建立检察建议跟踪监督机制,通过实地检查、数据核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采取跟进监督、提起诉讼等措施。建立整改效果评估体系,从公益损害修复程度、制度机制建立情况、社会满意度等方面,对整改效果进行量化评估。推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开展专题报告,督促行政机关完善制度规范。

统一辖区办案标准与法律适用。制定肉类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办案指引,明确线索筛查与立案、全链条调查取证、公益损害认定与证据、跨域管辖与整改评估等核心规则。规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和计算标准,对于故意实施私屠乱宰、掺杂掺假等严重侵害公益的行为,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规范赔偿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推动建立财政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制度,专项用于肉类食品抽检、宣传、无害化处理、消费者救助等公益事项。规范预防性公益诉讼适用,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提起预防性公益诉讼,防止公益损害发生。定期发布肉类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强化类案指引。

(作者分别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一级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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