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永红
南非的检察机关全称为国家检察院(National Prosecuting Authority,NPA)。依据1996年南非宪法第179条和1998年南非国家检察院法设立的南非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并承担提起刑事诉讼所附带的任何必要职能。
南非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
南非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主要依据南非国家检察院法构建,涵盖国家、省级与地方多个层级。根据该法第3条规定,南非检察机关的结构包括两部分:一是总检察院(the Office of the National Director);二是在各高等法院设立的检察机关办公室。
第一,国家层面。其一,总检察长(National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为南非国家检察院的最高负责人,由总统依据南非宪法第179条任命,任期为10年,不得连任。作为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检察机关的工作,拥有对检察机关所有成员行使职权的监督权。其二,副总检察长由总统经与司法部长和总检察长协商后任命。在总检察长缺勤、无法履职或职位空缺时,可被指定代理其职务。经总检察长授权,可行使总检察长的权力、职责和职能。此外,他们分别负责以下四个部门工作:一是国家公诉服务部,负责日常刑事起诉工作;二是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检察机关管辖内的民事诉讼和法律咨询;三是资产没收处,负责追缴犯罪所得;四是行政与证人保护办公室,负责提供行政支持和证人保护服务。其三,特别检察单位。特别检察长由总统经与部长和总检察长协商后任命,以执行特定职能。下设如下单位:性犯罪与社区事务处,负责处理性别暴力、虐待儿童等案件;专业商业犯罪处,负责处理经济犯罪、金融诈骗等;优先犯罪诉讼处,负责处理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相关犯罪及国际犯罪等。其四,调查局。总统可通过在政府公报发布公告,经与部长和总检察长协商,在总检察院设立不超过三个调查局,负责调查和起诉重大腐败、有组织犯罪等案件。调查局的负责人为调查局局长,其履行职责须服从总检察长的管理和指示。调查局局长可根据任何人举报,或自己有理由怀疑已发生或正在发生某项特定罪行或已企图或正在企图实施该罪行,就该事项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如认为司法公正或公众利益有需要,可将调查范围扩大至包括其怀疑与调查事项有关的任何罪行,无论该罪行是否属于特定罪行。
第二,省级与地方层面。一是检察长。在每个高等法院所在地设立的检察机关办公室均设有一名检察长作为负责人,负责该地区的检察事务,在其被任命管辖的区域内行使检察权,并监督、指导下属工作。二是副检察长与检察官。作为检察机关的基础力量,根据法律规定和上级授权,在特定管辖区域和法院行使检察权。检察官可被任命到总检察院、在各高等法院设立的检察机关办公室、调查局以及地方法院工作。三是检察官,在地方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日常起诉工作。
南非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
根据南非宪法和国家检察院法,南非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如下:
第一,刑事起诉权。根据南非宪法第179条及南非国家检察院法第20条,南非检察机关被赋予代表国家提起和进行刑事诉讼的专属权力。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并全程主导起诉程序。总检察长或经其书面授权的副总检察长,如认为基于司法公正之需,可指令将特定罪行的调查和刑事诉讼转移到另一检察长的管辖区域进行。
第二,制定与执行起诉政策。根据南非宪法第179条及南非国家检察院法第21条,总检察长必须在征得负责司法行政的内阁成员同意,并征求各检察长意见后,确定起诉政策,并发布必须在检察过程中遵守的政策指令。总检察长有权在政策指令未得到遵守时干预任何检察过程,并可对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进行审查。
第三,维护司法公正与监督职能。总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负责人,对检察机关所有成员行使职权进行监督。检察长在其管辖区域内,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所有副检察长和检察官的工作。总检察长经与司法部长协商,并在征求副总检察长和各检察长意见后,制定检察机关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四,调查职能。依据南非国家检察院法设立的调查局拥有广泛的法定调查权力。当调查局局长有理由怀疑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其负责的特定罪行时,可进行调查。调查权力包括传唤任何人接受询问或提交文件物品、在符合条件下进入场所并进行搜查和扣押。调查程序通常秘密进行。调查结束后,调查局局长须向总检察长提交调查报告和建议,并抄送相关管辖区域的检察长。
第五,监督与问责。根据南非宪法第179条,国家检察院对议会负责,总检察长需向司法部长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由司法部长提交议会审议。南非检察机关既负责日常刑事案件的起诉,也通过制定政策、行使调查权等方式,全面履行其检察职能,司法部长对检察机关承担最终责任。南非检察机关需同时接受议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以确保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问责性。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中非研究院、法学学部。本文系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非洲国家检察制度与中非检察合作研究》(项目编号:GJ2025ZB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