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茂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刑不诉〔202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21988********,**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包头市固阳县**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23日被达茂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茂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位于包头市达茂联合旗**苏木的包头市生海**贸易责任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李某某拥有的一辆自卸车在料台准备卸料过程中坠入料台下方,造成驾驶员高某某死亡。经审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雇佣死者高某某后并未参与组织、指挥、管理活动,对**矿山的生产、作业不具有指挥管理职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茂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茂旗人民检察院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