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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茂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于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1-07-06作者: 新闻来源:【字号: | |
  达茂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于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宣判。

2011年07月份,被告人呼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呼某某与苏某某丈夫乌某某相互殴打,乌某某看到于某某与温某某也参与进来,由于害怕向交通局方向跑去,后呼某某、温某某和于某某追赶乌某某。三人在交通局门口将乌某某殴打致轻伤。

经达茂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于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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