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份,被告人呼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呼某某与苏某某丈夫乌某某相互殴打,乌某某看到于某某与温某某也参与进来,由于害怕向交通局方向跑去,后呼某某、温某某和于某某追赶乌某某。三人在交通局门口将乌某某殴打致轻伤。
经达茂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于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